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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伟与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修建造备租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25 作者:新闻动态

  原告刘建伟诉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修建造备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程秀风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贾焕英、史晓燕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刘建伟诉称:2011年7月13日,被告所属的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为完结库车县红狮水泥厂施工项目在我处租借修建造备,并与我签定了《建造施工物资租借合同》,合同约好了租借物的价格、租借期限、租借费、违约责任等权力责任。合同签定后,我方按合同约好交给了租借物,但被告在运用租借物后未按照合同约好付租借金,截止2012年10月10日被告仅付出了押金80000元,部分租借物至今未返还,故恳求判令1、免除我与被告签定的《建造施工物资租借合同》;2、由被告付租借金139999.32元、补偿丢掉租借物价值16676元、修理保护费16485.66元、整理上油费3365元、装卸费3140.76元、弥补金额400元,算计180066.74元,扣除被告已付出的押金80000元,还应向我付出100066.74元;3、由被告付出违约金44999.49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经审理查明: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因承建库车县红狮水泥厂工程的需求,于 2011年7月13日,与原告签定了《建造施工物资租借合同》,合同约好:租借期限自2011年7月13日至租借物资还清及租借费结清停止。承租方因工程需求再延伸租期,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五日内从头签定合同,最短租借时刻为10天,超越10天按实践天数计;租金单价:模板每平方米每天0.35元、架杆每米每天0.025元、U型卡每只每天0.004元、角模每米每天阴角0.1元、扣件每套每天0.02元、调理罗杆每套每天0.05元、钢架板每天每块0.25元、p6015模板每块每天0.6元等;租借物资的修理保养,承租方应慎重保管及运用租借物资,不野蛮装卸,租借方收取承租方每平方米4.00元的整理费﹙或每块1.00元整理费﹚,p6015整理费每块2.00元、槽钢整理费每米1元,偿还时若损坏租借物资补偿方法如下:1、钢模板缺档每片4.8元;2、开焊一处2元;3、打洞一个10元;4、钢模板板面变形一块补偿其成本价的30%;5、钢筋曲折校直费每根1.00元;6、角模块档一个1.00元;7、钢模板边筋开裂每处补偿15元;8、钢架板脱焊一处2元,变形一块15元;承租方若丢掉租借物资按以下价格补偿﹙丢掉租借物资租借期内租金照旧核算﹚1、p6015每块300元;2、p9015每块500元;3平面模板每平方米220元;4、架杆每米20元;5、扣件每套6元;6、钢架板每块120元;7、角模每米20元;8、U型卡每个0.55元;9、扣件螺丝每套0.6元;租借期届满,承租方应当返还悉数租借物,返还的租借物资应当契合按照约好或许租借物资的性质正常运用后状况。承租方不按约好交租金,每拖欠一天按所欠租金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一起租借费按合同约好价格的5倍核算,结算时按拖欠天数累计收费,直至结清停止。承租方不按约好交纳租金或逾期不偿还租借物资,租借方有权单独免除合同,回收租借物资,回收时的悉数费用由承租方承当;若逾期不偿还租借物资,按合同约好补偿价补偿;还约好装卸费每吨各15元,由承租方承当。

  合同签定后,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1年11月29日连续从原告处租借钢模板、架杆、扣件、槽钢等租借物,并由被告的工作人员李某在租借发料单上签名。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8月2日,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连续偿还原告部分租借物资,截止2012年10月10日,尚有部分租借物未向原告偿还,亦未向原告付租借金。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租借发料单中记裁了原告向被告交给租借物的时刻、称号、单位、数量,并注明装车费未付,2011年7月14日租借发料单还记载:“装车费未付以上物质(资)运费400元(肆佰元整)已由我站垫支,别的,装卸费加16吨”。租借收料单中记载了被告偿还租借物的时刻、单位、数量,并补白了钢模板、扣件、架杆、阳角模、钢架板、12#槽钢等租借物变形、边裂、缺档、脱焊的数量及卸车费未付等状况;

  另查明:2011年7月13日,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交纳押金款40000元,2011年7月14日向原告交纳押金款40000元。

  上述现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说、托付书、租借合同、修建造备租借站租借发料单、租借站租借收料单、收据等根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定的建造施工物资租借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两边应全面实行合同约好的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好将租借物交给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但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不只未按合同约好付租借借费,亦未及时偿还租借物资,并且严峻危害部分租借物,给原告形成极大的经济丢掉,导致两边没方法完成缔结合同的意图,故原告要求免除租借合同的恳求合法有据,且契合本案实在的状况,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恳求予以支撑。因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系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才能,由此发生的法令结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承当。原告庭审中提交的租借合同、修建造备租借站租借发料单、收料单,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借费139999.32元、丢掉租借物折价款16676元、修理保护费16485.66元、整理上油费3365元、装卸费3140.76元,垫支运费400元的现实,故原告要求被告付租借借费139999.32元、丢掉租借物折价款16676元、修理保护费16485.66元、整理上油费3365元、装卸费3140.76元、垫支运费400元的诉讼恳求,理由合理,根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80000元押金,该款应从诉讼恳求总额中予以扣除。被告未按约付租借借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当对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约好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的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但核算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实践丢掉、合同实行状况等归纳要素,并根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酌情确认违约金为20000元。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未到庭,抛弃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免除原告刘建伟与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阿克苏金新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定的租借合同。

  二、由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建伟付租借借费139999.32元、丢掉租借物折价款16676元、修理保护费16485.66元、整理上油费3365元、装卸费3140.76元、垫支运费400元,算计180066.74元,扣除被告已付出的押金80000元,还应向原告付出100066.74元。

  三、由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建伟付出违约金20000元。

  假如被告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3201元,依法折半收取为1601元,由原告承当276元,由被告阿克苏金新修建公司承当1325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裁判文书库发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阅,并根据法令与审判揭露的准则予以揭露。若有关当事人对有关信息内容有贰言的,可向发布法院书面请求更正或许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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